2017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京科发〔2017〕97号
各区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现就本市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办理,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2017年5月31日、8月11日和10月9日。
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依据受理数量情况不定期处理。
上述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书面材料送交受理部门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注册填报认定信息,上传知识产权、财务审计(鉴证)报告、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等主要证明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应递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申报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左侧胶装成册,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
三、材料受理
各区科委和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资格复审的申报受理部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汇总报送至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四、企业年报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五(二)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资格有效期内企业高度重视,按要求于2017年5月27日前及时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年报。
五、名称变更
企业在资格认定前发生名称变更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应先办理更名手续,更名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以变更后企业名称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企业办理更名手续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交至创业大厦(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A座一层受理大厅(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联系电话:64874561)。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名称变更申请书面材料: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
2.工商变更证明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旧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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