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


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试行)

为了更好的贯彻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特制定《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凡在北京市登记的软件产品均应符合本规范。

1、 软件产品名称必须由下列三要素构成:品牌、产品用途与功能、产品版本号。

软件产品名称构成如下:

   品牌   +     品用途与功能   +   “软件”    +    产品版本号  

具体表示为:X…… X……软件 VXX.XX

定制软件产品名称构成如下:

品牌 +客户单位名称+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 +    产品版本号  

2、 品牌

品牌中必须包含软件产品企业标识,同时可含有产品标识,并可应用外文字母或拼音字母,在品牌中不可单独出现“中国”、“中华”、地方名等字样及其它专有名称。

3、 产品用途与功能

在本段中应以简明的方式表明该软件的适用行业、用途与功能,不能笼统模糊,不准用全字母表示,如出现缩写必须用括号括上。产品型号可放在产品用途和功能前面不需加括号。国际公认的名词如LINUX、WINDOWS等可在该段中出现,不需用括号。

4、 产品版本号

软件产品的名称中必须表明VXX.XX字样的版本号,其中X必须为具体数字。

5、 软件产品外销时,软件产品名称可应用全外文。

6、 对于过去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软件产品名称在软件产品登记时备案。

7、 本规范自2003年2月开始试行。

8、 本规范由北京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并最终修改完善。


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说明

为了贯彻执行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对规范中的一些内容作有关说明如下:

1、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规范在北京登记的软件产品名称,今后如有关领导部门制定相关规范,则按其规定执行。

2、软件产品名称由品牌、产品用途与功能和产品版本号三要素组成,品牌用于表明该软件产品的生产厂家和产品的标识,用来区别市场上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产品用途与功能用来表明该产品是做什么用的,版本号表明该软件产品已是第几版了。这三要素缺环可。软件产品名称不能采用全外文或拼音,例如:DR&LPRINTINGSYSTEM V1.0。

3、软件产品品牌

品牌通常是文字也可用外文字母或拼音,一般用公司作为品牌如:华钟人事工资软件V1.0(上海华钟公司),也可以用拼音表示如:JL 景观照明远程智能控制系统(JL表明精伦公司),品牌中不能单独出现中国、中华、地方名及专用名称,但可以与企业名结合使用如:北京青鸟华光。

4、软件产品用途与功能

产品用途与功能的基本要求是应使别人了解该软件产品有什么有用,千万不能使别人看不懂,例如:怡科ETCROS软件:华松PACS:MAX TIME。在该要素中最后加“软件”二字是为了明确该产品是软件不包含硬件。企业确定该要素时,常使用平台、系统、综合、一体化、智能等词,我们没有限制它们的使用,但使用这些词应该有规定,还有一些词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功能定义,我们也没有限制使用,如:ERP;电子政务等。严格讲,用这些词的产品应包含必需的功能和模块。

目前我们没有考虑关于软件产品的分类,特别是应用软件按应用领域的分类,有些国际公认的名词如:LINUX、WINDOWS等可在该要素中出现,但有多少这样的词可使用,也还没有明确,只有在登记审批时具体判断。

目前这个要素出现的问题较多,所以企业在确定时应尽可能符合产品的实际并使别人易于了解。

5、产品版本号

软件产品的版本是与软件开发商开发的软件产品用途和开发阶段有关,例如有测试演示版、标准版、专业版、普及版等等。详细情况请见附件“软件产品版本号简介”。有些企业对产品版本号并无格式安排。为此,我们对软件产品版本号仅规定为VXXXX。各企业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前面加上专业版、家庭版等字样,如专业版VXXXX,也可以表示为VXX.XX.XX,第一个XX表示版本号,第二个XX和第三个XX企业可自行定义为修改号、发行号等。

有些企业希望用年份表示版本,可以表示为2003VXX.XX,软件产品只有进行了较大改变时才变更版本号。例如防病毒软件,要随着新病毒的出现作不断的改造。但并不是软件本身大改动,所以版本号可以不变,改变后面的修改号即可,并不需再登记。

6、对于过去已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其名称仍然有效,企业可以继续使用,但在进行北京软件产品登记时名称必须符合本规范。企业如要将原名称改为规范名称,可以去国家版权局变更。

7、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同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以便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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